当前分类:铁路法规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
更新时间: 2010-4-7   来源:   点击数: 1198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可设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或总工,下同)。站长对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承担的具体监督工作负责。
    监督站站长原则上应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所在铁路局建设管理处领导兼任,但必须相应设专职副站长。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站长、副站长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监督站所在单位应支持监督工作,配备的监督人员数量必须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 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 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三) 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督人员。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或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聘金。聘用的监督人员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不兼任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八条  监督证件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监督证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监督人员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后,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由铁道部统一发证;
    (二) 监督证件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
    (三) 监督证件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
    (四)监督证件实行年检制度。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视为无效证件;
    (五)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六)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七)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及注销的监督证件。发生转借、涂改、伪造或使用过期及注销证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聘用监督人员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并报监督总站核备。临时监督证由监督站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总站取消其监督资格:
    (一) 违反法定监督程序,或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违反监督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 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四) 其它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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