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第七条 监督总站主要职责:
(一) 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二) 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检查监督站工作,并对监督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格、监督工作质量、监督费使用管理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
(四) 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流;
(五) 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 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七) 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八) 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审核监督人员资格,核发监督执法证件并进行年检;
(九) 建立全国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公布;
(十) 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二) 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三) 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四)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24小时内向监督总站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 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管理聘用监督人员证件;
(六) 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七) 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 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联合、交叉监督检查等其他任务。
第九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 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
(二) 原始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信息报告制度;
(四)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五)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六) 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七) 监督费管理制度;
(八) 监督处罚实施细则;
(九) 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铁路监督机构公章由铁道部办公厅统一刻制、核发。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立铁路监督机构,世无权将监督职能赋予其他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